|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连锁经营同业公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连锁经营同业公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MC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连锁经营企业、企业集团、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连锁经营在全市、全省、全国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厦门市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商联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思明区豆仔尾路296号二楼。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沟通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开展行检、行评和专业资格认证;
(五)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十一)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企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企业集团和相关企业;个人会员是指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上述企业、个人申请加入本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办法;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公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公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公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公会提出,经秘书处审议批准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籍;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批准、修改公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
(五) 选举和罢免公会会长;
(六)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本办法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上不包括特聘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会长或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及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种职能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公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民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办法,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四年十月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公会的理事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日
|